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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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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及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8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事,也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数量继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是奥运之年,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校稳定、首都稳定。 二、落实“一把手工程”,强化组织领导 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各院党政一把手对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要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把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进一步落到实处,特别是随着毕业研究生数量的逐年增加,要对研究生就业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在机构、人员、经费(毕业研究生就业经费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毕业生)方面予以保障。 各院(系)也要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领导、组织本院教职员工共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级领导、院(系)专职就业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等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 三、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为559万,比2007年增加64万,我校2008年毕业生人数2567人。在社会整体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就业工作面临很大压力。为做好我校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2008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是:在保持较高全员初次就业率的同时提高就业质量;保持毕业生签约人数的比例相对稳定;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行业尤其是煤炭行业就业的人数要在2007年基础上继续有所增加。 四、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找准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要进一步落实招生规模、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评估、专业设置、学位工作等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时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优化专业设置。要加强有针对性地专业教学和实习实训,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同时,着力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加强就业基地建设,将教学实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有机结合,促使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与毕业生择业、企业考核录用环节的结合,为毕业生择业开拓更加畅通的渠道。 五、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工作。从学生入学就开展就业教育,分不同阶段和年级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有关法规、择业心理和技巧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就业指导课的时效性;在开展好就业指导教学的同时,要在固定时间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努力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更要重视做好毕业生的心理咨询与引导,要善于发现和正确引导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心理问题,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鼓励支持就业指导教师参加相应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水平;要加强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知识、创业能力的培养与实践。随着毕业研究生人数的不断增加,要加大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力度。 (二)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有效需求信息。要充分发挥供需主渠道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密切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开拓、稳固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校园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选”活动,为毕生收集更多需求信息;尤其是要千方百计开拓京外就业市场,鼓励毕业生到京外或生源地就业。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要不断完善、加强网络功能,形成信息共享、政策发布、网上招聘、指导咨询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就业网络;针对就业信息网,进一步加大投入,丰富网络功能,通过就业信息网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努力建设就业信息网的同时,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教育部、人事部、市教委等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网络“双选会”,努力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降低毕业生的择业成本。 (四)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工作。要特别关注毕业离校后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毕业生,要根据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引导帮助他们按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实现就业。 (五)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学校定期通报各学院、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并适时检查各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10月,学校将对各学院进行就业工作评估,并把就业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学院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学校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各级负责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秉公办事,主动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绝对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收毕业生本人、家长及说情人员的任何赠礼,对有关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一律严肃查处。除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校内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 六、加强思想教育,重点做好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全国、面向煤炭行业一线、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工作 (一)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号)等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弘扬主旋律,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到煤炭行业一线、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二)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采取符合本校毕业生特点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煤炭行业一线、到基层、到西部就业;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使毕业生了解基层、了解西部、了解农村,从而志愿到基层、到西部就业。 (三)积极做好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北京基层的工作。认真落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北京基层”等项目,给予政策优惠,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四)要对毕业生加强与就业相关的诚信和法律教育。加强诚信教育,使毕业生能够诚实守信,按照就业协议就业;加强毕业生法律教育,使毕业生依法实现就业,同时利用相关法律来维护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重视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教育毕业生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使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避免出现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结合毕业典礼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 七、高度重视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要给予特别帮助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要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情况要做到“数字清、情况明”,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工作中要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努力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八、有关具体问题 (一)继续执行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择优在京就业政策。择优比例仍按教育部所属高校及进入“211”工程的高校30%执行。 择优比例之外仍实行单列的做法、单列也要体现择优。单列的单位有:北京基层(北京含有农村的13个区县中乡镇以下(含乡镇)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部队、教育系统、高新技术企业。 择优比例的计算基数为本科毕业生总数扣除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及考研、出国、定向、委培的人数。 (二)奥运会志愿者中的2008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就业手续时限。 (三)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产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六)毕业生与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确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接收该毕业生,后该生在一年内又落实新接收单位的,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学校同意,报送市教委审批获得批准后,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不再受理调整申请。 (七)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八)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订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九)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其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到京外单位就业。 学校虽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已经履行签约盖章手续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按照违约办理。违约毕业生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十)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九、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程表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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